1.从化区公费医疗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及支付限额标准
2、门诊特定项目的申办
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门特类疾病后,携带一年内病历(含住院病历)、检查报告、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公费医疗管理证》等资料到公医办索取《公医门诊特定项目疾病诊断申请表》,携《申请表》到指定的医院进行疾病鉴定后,凭定点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及《公费医疗管理证》到公医办办理审核登记手续,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即可享受公医门特待遇。
3、门诊特定项目病种门诊治疗公费医疗经费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心脏、肝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200元,重型β地中海贫血2100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4200元,慢性丙型肝炎2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公医不予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与恶性肿瘤原发病有关的定期复检和辅助药物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血友病治疗无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4、门特待遇有效期:
(1)心脏、肺脏、骨髓、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经确认登记后,有效期为1年。
(2)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治疗,每次申请有效期为6个月,治疗累计不超过18个月。
(3)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与恶性肿瘤原发病有关的定期复检和辅助药物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血友病治疗经确认登记后,终身有效。
5、门特项目就医地点:
(1)申办心脏、肝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丙型肝炎门特项目的公医享受人员必须在区公医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特待遇申请及就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经个人选定,在门特待遇的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能变更,但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公医办办理变更手续。非选定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公医不予支付。
(2)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与恶性肿瘤原发病有关的定期复检和辅助药物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血友病治疗可在区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公医享受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开展门特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门特待遇申请,经公医办审核同意,可选择当地一家具备相关项目诊疗资格的公立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其门特治疗选定医院。
6.门特费用费用应符合各病种的对应目录范围,超出目录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支付。
7.原已办理了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门诊治疗的公医享受人员,2016年1月1日后需按门特项目重新办理待遇申请确认。
8.公医享受人员异地就医门特就医管理
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公医享受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开展门特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门特待遇申请,经公医办审核同意,可选择当地一家具备相关项目诊疗资格的公立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其门特治疗选定医院。
9.公医享受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属于公医报销范围
10.公费医疗门特执行的特殊政策:
凡已成功申办的门特病人,因门特疾病病情需要到公医区外定点医院治疗的,可不办理公医转院转诊手续,然后凭零星报销手续所需要的材料到公医办进行零报。
门特病人因治疗门特病种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或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过程中使用的70%自费药品费可按公医相应人员类别的负担比例给予补助。